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張震武
- 當事人陳朝陽、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 告 陳朝陽 被 告 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金池 石正銓 林正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10,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3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40,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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