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告
陳朝陽
被告
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金池

      石正銓

      林正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10,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3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40,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