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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原告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坤
原告
木田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被告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晴淞
被告
劉文斌

16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文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 億4948萬6978元,應繳裁判費2,043,07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2,57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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