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 原告
-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秉坤
- 原告
- 木田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竹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彌鼎律師
- 被告
-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晴淞
- 被告
- 劉文斌
16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文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 億4948萬6978元,應繳裁判費2,043,07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2,57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