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千百力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徐秀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鳳櫻
16號
鄭宇涵
鄭宇如
鄭宇文
鄭子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44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 萬3,987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 萬3,4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