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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清怡徐培元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千百力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徐秀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鳳櫻

16號

鄭宇涵

鄭宇如

鄭宇文

鄭子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44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 萬3,987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 萬3,4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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