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
- 原告
- 楊新興
- 原告
- 楊新俊
- 原告
- 楊添仁
- 原告
- 楊讚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嚴怡華律師
- 被告
- 昶榮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昶易原名張進榮.
- 訴訟代理人
- 歐龍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5日之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下同)23萬5,432 元,有該期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