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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鵬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有記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慶展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慶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德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冠慶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宇代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褚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立百代壓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3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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