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8號
- 原告
- 陳惠珠
- 被告
- 力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蓮
劉泓秀
呂傳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5 萬元,應繳裁判費8 萬8,61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 萬8,115 元。
二、以書狀補陳本件請求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