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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
    范伯康

  • 原告
    瀚宇杰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永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號聲 請 人 瀚宇杰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伯康 代 理 人 蔡永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2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瓊儀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威卡資訊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99年5月24日 │20,423元 │UA六六八五四九│ │ │ │張育彬 │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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