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號
- 聲請人
- 瀚宇杰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伯康
- 代理人
- 蔡永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2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9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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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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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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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威卡資訊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99年5月24日 │20,423元 │UA六六八五四九│ │
│ │張育彬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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