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吳志斌即輝煌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9號聲 請 人 吳志斌即輝煌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7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2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煌輝企業社 吳志斌│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94年8月10日 │11,950元 │VB 一四0三五0 │ │ │ │ │ │ │ │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葉靜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