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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請人
俊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行
訴訟代理人
黃立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3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3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寶盈營造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99年10月16日          │80,535元        │DD八八二九三三│    │
│  │司 江守忠         │行                │                      │                │0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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