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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陳心婷

  • 原告
    謝鏵嫺謝雯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謝鏵嫺 代 理 人 謝雯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63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001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一五二0五 │ │1 │1000│ │ ├──┼───────────────┼──────────────┼────┼───┼────┼─────┤ │002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一五二0六 │ │1 │1000│ │ ├──┼───────────────┼──────────────┼────┼───┼────┼─────┤ │003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一五二0七 │ │1 │1000│ │ ├──┼───────────────┼──────────────┼────┼───┼────┼─────┤ │004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一五二0八 │ │1 │1000│ │ ├──┼───────────────┼──────────────┼────┼───┼────┼─────┤ │005 │高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三四一九三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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