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請人
大暉度量衡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附表: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
│      │泰成機械股│玉山商業銀行南桃園│30,975元          │AI一一六八六│民國100 年1 月│
│      │份有限公司│分行              │                  │七二          │25日          │
│      │趙國隆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