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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請人
凱馳清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克勞斯普梅耶
代理人
謝智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附表: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
│      │亞力山企業│渣打商業銀行金陵分│110,891元         │AA三九0三二│民國100 年1 月│
│      │有限公司  │行                │                  │九九          │31日          │
│      │陳景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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