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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宇實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59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001 │宇實工業有限│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 │17,591元 │99年8月30日 │FM0000000 │ ││ │公司林瑞昆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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