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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請人
崇偉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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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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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崇偉電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銀大樹林分行│100年2月10日          │40,420元        │AA三九八一六七│    │
│  │邱淑娟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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