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58號
- 聲請人
- 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米本勝行
- 訴訟代理人
- 許竹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4 月15日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8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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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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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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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X 0000000│ │1 │112 │ │
│1 │ │九─00000000 │ │ │ │ │
├─┼───────────────┼──────────────┼────┼───┼────┼───┤
│00│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X 0000000│ │1 │106 │ │
│2 │ │二─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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