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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83號

聲請人
鈦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寶
訴訟代理人
宋德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3
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159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7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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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羿邦實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銀環北分行  │民國100年1月5日       │189,515元       │AA四0七七八三│    │
│1 │吳文樹            │                  │                      │                │七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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