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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邱璿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22號

聲請人
全明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2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2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2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 │禮銳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99年12月6日 │17,516元 │GN二四九七六六│ ││1 │司 │行 │ │ │五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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