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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黃雲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924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而依聲請人所陳及檢附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新聞紙日期為民國99年12月17日,是至100 年4 月17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人應於100 年7 月17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惟遲至100 年9 月21日使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有聲請狀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可憑,是本件聲請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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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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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三  │1    │1000│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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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00000─一  │1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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