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634號
- 聲請人
- 誌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發票人「祥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