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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郭琇玲華奕超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請人
誌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發票人「祥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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