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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2號

聲請人
盟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坤
訴訟代理人
羅義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9 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80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2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1│盟連建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99年8月5日 │8,635元 │NW一九七三二六│ ││ │羅秉坤 │潭分行 │ │ │三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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