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4號

聲請人
元璟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陽
訴訟代理人
陳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9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9年10月14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9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2 月1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禾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99年10月10日          │47,805元        │AW七七八0六六│    │
│1 │司吳阿明          │梅分行            │                      │                │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