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4號
- 聲請人
- 元璟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陽
- 訴訟代理人
- 陳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9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9年10月14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9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2 月1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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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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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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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禾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99年10月10日 │47,805元 │AW七七八0六六│ │
│1 │司吳阿明 │梅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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