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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9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9號

原告
昱泉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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