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 告 昱泉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