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9號
- 原告
- 昱泉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泉
- 訴訟代理人
- 邱奕澄律師
- 被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燦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