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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24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24號

聲請人
黃偉娟
相對人
柏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㈠項關於相對人對聲請人應為之給付新台幣肆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0 年6 月2 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願於同年7 月12日前將所積欠聲請人同年4 月份工資新台幣4 千元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惟迄未依約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將兩造所簽立之上開調解成立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100 年6 月23日北府勞資字第1000578349號函及所附同年6 月2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各1 件在卷可稽,應堪信其主張為真正。又上開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洵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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