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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40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40號

聲請人
陳寶玉
聲請人
陳滿足
相對人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頌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部分應更正為「桃園縣蘆竹鄉○○村○○○路1273巷53號1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頌爾公司之「住所」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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