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43號
- 聲請人
- 謝煜德
- 代理人
- 陳逸民
- 相對人
- 立得保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喬彧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應為之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⑴給付聲請人職業傷害補償金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給付方式為自100 年9 月20日起,分10期,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聲請人40,000元。相對人按月直接匯入聲請人郵局帳戶,如相對人有1 期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到期,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一次給付全部金額。惟相對人迄未給付聲請人任何款項,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0 年8 月22日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向桃園縣政府前開勞資爭議調解卷查證屬實,而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