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金湘亞 相 對 人 吉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應為之給付新臺幣陸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9年11月17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願意給付聲請新臺幣66萬元,於請領美亞產物保險有限公司核發聲請人理賠款60萬元時,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另就不足之6 萬元,同時由相對人吉正工程有限公司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惟美亞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已於100 年2 月18日匯款60萬元至聲請人向桃園縣復興鄉農會信用部所申請之帳戶內,相對人本應於同日給付聲請人不足之6 萬元,然迄未履行,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99年11月17日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且經本院電詢相對人迄100 年5 月10日是否已經給付聲請人6 萬元,然相對人並未否認該調解結果之內容,僅表示尚未給付聲請人上開款項,因公司最近財務有困難所致,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附本院卷可參,故可認相對人確屆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已如上述,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 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