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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張蜀棟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張蜀棟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 被   告 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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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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