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懲處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志忠、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吳欽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陳志忠 被上 訴人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訴訟代理人 賴光皓 陳湘如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又「為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先位聲明為:「確認被上訴人98年7 月1 日南電人字第00681 號人事通知單對上訴人記大過乙次、小過乙次之處分暨99年5 月6 日南電人字第00578 號人事通知單對上訴人降職等級2 級之處分(下稱系爭記過降級處分)不存在,並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 萬5,500 元」;備位上訴聲明則係請求撤銷系爭記過降級處分,並請求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 萬5,500 元。而系爭記過降級處分之結果,依上訴人所提出「台塑關係企業年終獎金及紅利發給辦法」之懲處減發標準、考績獎勵標準、台塑關係企業公布調薪幅度函及考績丙等者不予調資之規定,既致上訴人受有年終獎金、考績獎金扣減及未調薪之損害,則此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自屬財產權之訴訟,且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為上開薪資減少及不能調薪之金額。另本件上訴人先位及備位聲明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三、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0 年勞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先位及備位聲明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惟若兩者價額相同,應擇一定之)。上訴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 萬5,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