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張基福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 代理人 温曉君 賴品均 被 告 鎰發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錞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傳喚證人,故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