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張基福
- 訴訟代理人
- 楊志航律師
- 複代理人
- 温曉君
- 複代理人
- 賴品均
- 被告
- 鎰發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發
- 訴訟代理人
- 江百易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錞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傳喚證人,故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傳喚證人,故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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