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告
張基福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代理人
温曉君
複代理人
賴品均
被告
鎰發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複代理人
劉錞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傳喚證人,故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