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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林靜梅

  • 原告
    王琇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4號原 告 王琇蘭 樓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0,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866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即為2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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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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