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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1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1號

聲請人
陳富華
相對人
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邱志榮。

聲請費用由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陳富華因故辭任,經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選任邱志榮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接任清算工作,邱志榮並已於100 年3 月10日就任等語,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司字第290 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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