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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3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3號

聲請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娥
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相對人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自然人代表為王延彭)。

聲請費用由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3 月22日清算期間第11次股東會臨時會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3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向本院聲報自100 年3 月22日起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依公司法第27條規定,指定自然人王延彭為聲請人之自然人代表,全權代表聲請人執行相對人之清算事務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基本資料查詢暨經濟部100 年3 月1 日經授商字第10001038540 號函、相對人100 年3 月22日清算期間第11次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指定自然人王延彭行使聲請人清算人職務之指定書、受指定人王延彭同意書、100 年4 月1 日聲請人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0年度司字第10號聲報清算人及100 年度司字第93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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