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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5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5號

聲請人
陳富華
相對人
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相對人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個人因素無法完成相對人之清算進度,經股東會一致決議改選邱志榮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邱志榮接任清算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各1 件為證。

二、經查:相對人於民國90年8 月27日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經經濟部核准解散後,該公司股東會曾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於96年7 月23日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290 號准予備查在案,然聲請人於98年6 月17日具狀以其於展期時日內仍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畢為由,聲請撤回清算,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司字第290 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已撤回清算,即無從變更清算人,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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