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00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裕順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之正確名稱。台端聲請之相對人為獨資商號,應表明正確之相對人為負責人(姓名)即裕順企業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