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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3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394號

債權人
寧揚煤氣分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秋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雨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自民國100 年4 月25日起算之依據,否則請改以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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