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0號
- 債權人
- 龍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朝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福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