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5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90號
- 債權人
- 琍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蓉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國企業有限公司、黃一剛即加豊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益國企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表明債務人正確名稱(經查商業統一編號為00000000者為加豐企業社,惟台端陳報者為加豊企業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