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6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699號
- 債權人
- 王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鴻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提出台端與第三人亨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將債權讓與依民法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證明(二)提出各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三)將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分別就貸款部分及票款部分分別列計,票款部分利息之請求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後起算(四)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黃明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0 年8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9 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