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478號債 權 人 永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堡建設有限公司、永恆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就各債務人應負擔之金額分別列計,併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