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龍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141號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運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就台端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讓與是否有合法通知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