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普立捷有限公司、陳珈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670號債 權 人 普立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珈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民聖即宏亞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賴民聖為宏亞企業社負責人之登記資料及賴民聖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表明就違約金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