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3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1339號

債權人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憲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明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且銷貨單上亦載明訂購人為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故本件並非債務人個人貨款債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經查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縣,本院亦無管轄權,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