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1339號債 權 人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憲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明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且銷貨單上亦載明訂購人為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故本件並非債務人個人貨款債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經查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縣,本院亦無管轄權,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