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641號債 權 人 萬世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柏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二、表明本件支票是否曾依票據法相關規定為付款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