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61號債 權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頎欣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另表明票據以外之其他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改依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