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939號債 權 人 陳新添即百晟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姣瑩即傅祐工程行、林萬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呂姣瑩即傅祐工程行之證明(如主管機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