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 債權人
- 巧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春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輝鵬精機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
二、查債權人巧晶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債務人輝鵬精機有限公司業經廢止,請陳明上開兩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之記載。
三、如上開兩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股東姓名及住所)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