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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

債權人
佳音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瑞源即建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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