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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2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24號

聲請人
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米本勝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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