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59號聲 請 人 王郁琦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桃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桃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繳,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該裁定業於100 年7 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報清算人之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